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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县委 临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临发[2004]2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临沧县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的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及《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实施意见》(临发[2003]23号),结合临沧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大力发展非公经济

    (一)提高思想认识。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发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非公经济对加快全县所有制结构调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开放水平、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全力营造发展环境。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社会氛围,坚决消除一切妨碍非公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章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努力营造非公企业依法经营在法律上有保障,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开创全县非公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局面。

    二、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投资领域

    (一)放宽行业准入。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限制的行业和商品,放开和鼓励非公经济经营;凡是国有、集体资本退出的领域,放开和鼓励非公经济进入。积极鼓励非公经济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积极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的经营和开发;积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放宽前置审批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地方对非公企业的设立不得实行前置审批。部门规章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工商受理、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制度。对不需政府出资,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和充许发展的产业的建设项目,由现行审批设立制改为直接登记制。

    (三)放宽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限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充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金的10%。

    (四)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充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的作价入股,用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金的35%。

    (五)放宽组建企业集团限制。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公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达300万元,并拥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金合计达600万元,即可登记。

    (六)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限制。凡在临沧县内设立的非公企业均可直冠“临沧”名称字样;要求冠以“临沧地区”、“云南省”企业名称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承诺时限内逐级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核准。核定非公企业名称,除有明确规定还能使用的以外,应尽可能体现企业意愿。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经改制企业申请,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原名称中含“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除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的经营范围。

    (七)放宽企业注册时限和简化市场准入程序。非公企业设立登记,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随到随办。简化个人工商户登记程序,实行“网上审批”,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进行受理、审查、颁发营业执照,降低业主的准入成本,缩短登记时限;简化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将受理和审查两个程序合并办理;简化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只填写国家工商总局制式申请书,股东不发生变化时,可不提交身份证明,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提交“资金技术使用证明”和“合计证复印件”。

    (八)放宽企业年检限制。凡属私营企业,每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门年检,信誉好的企业,可以免检。涉及私营企业许可证、代码证年检的业务主管部门,也要实行上门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税费优惠

    (九)建立专项贴息资金。从2004年起,县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贴息资金,采取贴息方式,专项用于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私营企业。

    (十)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县非公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支持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自然人等牵头出资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要建立起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补偿机制。企业贷款中涉及的资产抵押和产权登记收费,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

    (十一)改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各类,试行保全库存产品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非公企业购买国有中小型企业后,对承担企业债务并符合条件的,经银行或信用社审核后实行“新帐不欠,旧账暂缓,定出计划,逐年偿还”及特事特办政策。

    (十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日)每次80元提高到200元。

    2、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每次的月营业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每次50元提高到100元。

    3、从2004年起,非公企业实现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税收实行先征后拨补。上缴地方税收县级收入部分的20%由县财政作为该企业的社会保险基金直接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专项用于非公企业建立社保体系。

    4、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兼并或收购国有或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2010年底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且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企业,从2004年起到2010年底前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非公经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审核确认后,可给予一定时期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照顾。

    6、非公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环保部门许可利用三废(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联合企业向省经贸委和省国税局申请认定,认定后的产品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销售实行“即征征退”的增值税优惠。

    7、非公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用于污染防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出。

    8、下岗失业人员及城镇无土地居民、农村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起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土地征用的有关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9、经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服务型非公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无土地居民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征30%的企业所得税;属新办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若新办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发的[2003]20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核减。

    10、服务型非公企业(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给予3年的社会保障补贴(先缴后补)。

    11、非公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后扩大再生产投资新增加的房产和新增加使用的土地,在201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万元以下的给予免征照顾;超过2万元的,经批准实行先征后返。

    12、非公企业投资建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和其它公益性设施用地,30亩以内免征耕地占用税。

    (十三)实行收费优惠

    1、非公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地、县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深化国企改革期间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享受省、地、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2、非公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经营性用地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出让金在60天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分期缴纳的,60天内先缴25%,余款可在5年内付清。

    3、非公企业以出让、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进行有偿开发,从事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需的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国有荒山前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费或租金可返还非公企业用于水利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集体荒山的出让金、承包费或租金的返还办法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

    4、非公企业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及其它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5、降低准入注册登记费用成本。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的登记注册费一律减半收取。

    6、从2003年起,属普通高校当年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资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7、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注册费(营业执照工本费除外)。

    8、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及非公经济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培育品牌产品。培育非公企业产品上档次、上规模、创品牌、争市场,帮助其产品申请商标注册,鼓励参加驰名、著名商标评选认定,对品牌商标实行重点保护。从2003年起,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非公企业,除省、地给予奖励外,县人民政府再给予省奖励数额一半的奖励;对获得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非公企业,县人民政府给予行署奖励数额一半的奖励。

    (十五)社会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即2003年达85%,2004年达95%,2005年达100%。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人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从业人员,按照云劳社[2002]159号文化精神,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享受与其他同等条件参保人员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按规定享受其保险待遇。

    四、保障发展用地、简化用地手续

    (十六)满足用地需求。非公企业用地统一纳入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降低用地成本

    1、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国土资源[2001]9号)的城市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属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属国家和省、地鼓励的投资项目用地,在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属一般性经营项目用地,在合理确定地价的基础上可采用租赁或分期付款方式获得。无论何种方式取得的用地,其土地出让期均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担保。土地使用期满后,原使用者可优先续用。

    2、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企业,其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或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有的用地方式,改制时不办理土地征用和转用手续。改制后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或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等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3、对非公企业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直接申请办理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

    4、经批准设立的非公经济园区(包括个私一条街)的土地,应纳入所在城市(镇)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一条街)可采取分期付款、减让租金等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八)简化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五、强化监督管理,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严格禁止“四乱”

    1、严禁乱收费。对未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必须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所有个体私营企业和达到税收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收费卡制度。对涉及到的收费,必须在收费卡中注明收费部门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否则非公企业业主可拒付收费。

    2、严禁乱罚款。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所属部门或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非公企业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一律实行罚缴分离上缴财政。

    3、严禁乱摊派。禁止任何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开支的费用;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销商品或赊购商品;禁止强行要求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禁止强制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学术研讨会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禁止强行向非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赞助、拉广告;禁止搞搭车收费。

    4、严禁乱检查。严禁对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随意进行治安检查,各部门对同一企业相近项目的检查实施联合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检查必须持有县监察局签署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二十)实行挂牌保护。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经企业申请,由县监察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

    (二十一)规范经营行为。非公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安生生产,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打击制假售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等违法违章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保护公平竞争。

    六、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二十二)改进服务方式。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积极推行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工作时限制和主办部门负责制。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纳入法制轨道。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职能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必须以有效方式告知经营者。对限制性政策措施,不公告不得执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十三)提供人才保障

    1、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作用,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单位就业,引进的人才享受省、地、县有关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

    2、鼓励非公经济单位招聘使用大中专毕业生,积极为到非公经济单位就业的人才提供全方位的优惠人事服务。

    3、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业绩突出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录用。被录用、选调和聘用的人员,在非公经济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职称予以认可。

    4、加强非公经济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及时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资格评定。

    (二十四)健全社保体系。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到非公经济,保护从业人员享受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从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退出,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人员,按规定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障费后,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设的劳动力市场托管。

    (二十五)解除后顾之忧。人体工商户、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入托、入学,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学杂费等均按我县居民同等收费标准收取。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及其家属的常住户口落户登记、车辆转落户手续及年度车辆和驾驶证检审等凭营业执照和有关资料由公安部门按《临沧县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给予办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县、乡两级要成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县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县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处理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投诉。

    (二十七)建立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非公经济作为经济调控的主要指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县、乡两级发展非公经济考核目标责任制,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建立非公经济领导联系制度,县、乡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分别挂钩联系重点非公企业。

    (二十八)定期开展行政督查。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对全县加快发展非公经济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情况进行及时认真的监察。对不按政策措施要求开展工作,影响全县非公经济发展的单位要追究其行政领导责任。

    (二十九)建立社会评议部门行风制度。县人大、政协要把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纳入对部门行风评议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内容。县加快发展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要组织非公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履职行为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满意率高的部门要给予通报表彰,对满意率低的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

    (三十)认真受理非公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对非公企业“四乱”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做到每件必查,查必有果。

    (三十一)严肃查处各类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务人员,一经查实要按《公务员管理条例》给予降级处分,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出现3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附则

    (三十二)配套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县发展计划(物价)、工商、地税、国税、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监察、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环保、文化、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细则及服务承诺制度。

    (三十三)鼓励行政、事业单位科级(含正科)以下在职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8小时以外兴办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业的非公企业,发展个私经济。

    (三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我县原有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五)本意见由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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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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