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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县委 临沧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临发[2004]3号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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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县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开放,全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及《中共临沧地委、临沧地区行署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定》,结合临沧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放宽在临沧县投资的市场准入和领域限制 第一条 放宽投资领域。县外各类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临沧县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项目外,其余行业和领域均鼓励外来资本投资。 第二条 放宽投资审批。凡符合我县投资领域要求,外商投资项目除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以外,实行项目备案制。 第三条 放宽投资方式。投资者在临沧县设立企业的投资方式、持股比例、经营地域不受限制。 1、投资者可在临沧县内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亦可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县国有、集体企业。 2、投资者可用货币,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及驰名、著名商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在临沧县投资 第四条 对在临沧县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投资者均享受中央和省、地关于西部大开发和发展个私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 2、投资者参与我县国企改革,以改革前一年企业应纳税总额为基数,从参与改革当年起3年内超基数纳税中的地方所得县级留成部分,县财政按50%比例拨补给原企业用于技改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第4年、第5年按20%比例拨付,第6年及以后不再拨付。 3、在临沧县投资新办企业,从开办之日起,3年内缴纳税收中地方所得县级留成部分,按50%比例拨补给原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县内投资者也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对在临沧县投资企业实行工商管理优惠政策。 1、放宽对投资者注册资本金一次性到位的限制。投资者在临沧县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金的10%。投资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只需10万元。从事上述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2、放宽对投资者参与县内企业合作出资方式的限制。外来投资参与县内企业合作的,经有资质的部门评估认定的的无形资产可作入股,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35%。 3、放宽投资者组建企业集团的限制。投资者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并拥有3个子公司,或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6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 4、放宽对投资者名称的限制。凡外来投资在我县开办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县内企业合作,可沿用原企业字号,并均可冠以“临沧”名称。要求冠以“临沧地区”、“云南省”企业名称字样的,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承诺时限内逐级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5、放宽对投资者登记注册时限的限制。投资者在我县登记注册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告核准;材料齐备、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需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6、放宽对投资者年检的限制。所有在临沧县投资者,每年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门年检,信誉好的企业,可以实行免检。 第六条 对投资者(房地产开发除外)实行土地优惠政策。 1、在临沧城旧城区投资办企业的,按征地拆迁安置成本供地。 2、在临沧城新区投资办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投资额情况下,视其投资额给予供地,并在企业投产之日办理全部产权手续: ①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②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10亩,超出需要部分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③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30亩,超出需要部分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④投资额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50亩,超出需要部分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⑤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每亩5万元供地100亩,超出需要部分按征地成本价供地。 ⑥享受以上优惠所得土地的二次转让许可条件:一是投资足额到位;二是经营年限达10年以上。否则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3、收购、兼并国有企业的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时,按适当收取一定数额、税费包干的原则给予办理。 4、投资者以市场价获得的土地,按《中共临沧县委、临沧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七条 对投资者实行矿藏开发优惠政策。 1、投资者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矿藏资源进行勘查,其矿藏开采权优先勘查者。 2、省内依法获得探矿权、采矿权人,可与投资者合作开采,投资者依法取得探、采矿权可以转让。 3、投资者投资探矿、采矿审批、登记、发证等事项,由国土资源局负责申报。 三、完善配套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其它优惠政策。 1、投资者及其家属,需在我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予以办理落户手续,落户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2、外来投资者,其子女需在我县就学的,出具工商登记注册证件,从小学至高中阶段,可按本人意愿在县属学校择校就读,各学校按我县居民的同等待遇对待,不得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3、实行政府挂牌保护制度。投资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达30万元及以上的,由政府颁发特别的牌匾,被挂牌的企业法人代表,如有问题和建议可以直接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阻拦。除法律、规章规定外,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任意对挂牌企业进行检查,必要时须经县监察局审核同意并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结果须报政府备案。 4、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县政府授予“临沧县外来投资者绿卡”。持“卡”者在临沧县境内一般性违规只作教育处理,原则上不作经济处罚。发卡工作由招商引资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第九条 成立临沧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对招商引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人员的处理。成立中共临沧县委、临沧县人民政府服务中心、临沧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挂靠县政府办公室,其主要职能是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服务。县招商引资局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其职责主要进行招商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强化服务,实行“一局服务终结制”。县招商引资对外来投资实行“一局服务终结制”,即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前期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的立项审批或备案、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城建规划、环保审批、土地审批等方面的全部手续,由招商引资局负责代为办理,在资料完备的前提下,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部门按法律法规所收取的各种费用,能免费的免费,不能免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建立投诉制和公开评议制。 1、建立投诉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在县监察局设立“县外来临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对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投诉。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结案,一经查实,对工作拖拉、推诿、作风粗暴恶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设障刁难等违纪行为的要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触犯法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实行公开评议制。每年由政府组织在临投资企业对所有与投资者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评议结果要在临沧县电视台上公开播报。对评议结果差或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要求部门限制进行整改,如连续两年被评议为最差单位或投诉最多的单位,由县外在临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建议县委、政府给予相应的处分或撤换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涉及省、地垂管部门的,由县委、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建立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奖励基金。 1、奖励基金建立。外来投资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由财政按投资额1%的比例拨付奖励基金专户,超过500万元以上投资部分按0.1%比例拨付奖励基金专户。 2、奖励基金的使用。奖励基金专项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按“临沧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另行制定)”执行。此项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局牵头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临沧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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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竟福农牧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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