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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县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
临公字[2003]96号

    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牢固树立公安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执法指导思想,使公安工作能更好地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若干规定》和《临沧地区公安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三十条措施》,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始终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置于公安工作首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我县政治稳定的非公企业的不安定因素和“热点”问题,掌握斗争主动权。

    二、按照“黑恶必除、命案必破、逃犯必抓”的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对杀人、“两抢”、强奸、放火、投毒、爆炸、绑架、贩毒等群众反响强烈案件的打击力度,强化公开查绢,为非公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三、有效保护来临沧投资者和法人代表、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对针对外来投资者的报复杀人、勒索行为等侵害人身财产安全案件,快侦快破,认真执行案件回告制度,对大要案件,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案组”,全力投入案件侦破工作。

    四、充分发挥我县“打、防、控”一体化警务管理体系优势,继续加大对社会面上治安的管理制力度,充分发挥巡警专业队伍和社区义务巡逻联防队的作用,将防范重点放在伤害、盗窃、抢劫、抢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群众反响强烈的刑事、治安案件上,切实提高群众安全感,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五、牢固树立“人人是投资环境、个个是引资形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行为,积极拓宽服务范围,全面实行警务公开,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六、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非公企业联系制度,做到经常联系、经常走访,积极为其排忧解难,探索公安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新路子。

    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放宽非公企业人员在我县落户及“农转非”落户条件。

    1、非公企业职工凭所在企业证明,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即可办理落户及“农转非”手续。

    2、非公企业职工凡在我县购买了商品房或有合法自建房的凭房产证,可以办理本人或家属、落户或“农转非”手续。

    3、非公企业职工家属及子女到我县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凭营业执照,可办理本人和家属子女落户或“农转非”手续。

    4、非公企业业主,可办理本人和家属子女的落户或“农转非”手续。

    5、大中专毕业生在非公企业中就业的和非公企业中引进的技术管理人才,凭人材交流机构出介绍信,可办理本人的落户及“农转非”落户手续。

    6、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县投资兴办非公企业的,可为其大陆亲属办理落户及“农转非”手续。

    7、在我县办理落户及“农转非”手续的,不收取除工本费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八、简化非公企业人员落户审批层次。

    1、为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管理与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改革和改进与经济建设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简化落户审批层次,由原来的基层派出所、治安大队、公管领导层审批,简化为基层公安分局一级领导审批;把原来的一星期审批一次,改为随时审批。

    2、集中本局治安、凤翔分局等部门的办证业务为统一“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

    3、非公企业人员在我县办理边境通行证的,只需持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即可办理。

    九、严厉打击偷税骗税、制假售假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扰乱非公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员工和家属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对涉及非公经济的刑事案件,应本着认真、谨慎、稳妥的态度,立案前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禁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插手经济纠纷。

    十一、对非公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解决其中的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则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十二、公安机关对非公企业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到非公企业办案,应当公正文明执法,慎用强制措施,尽量不影响非公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地、县确定的重点非公企业和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分别报地、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

    十三、外地公安机关派员来函对我县非公企业及其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我县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审查,严格依照法律和我县关于非公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予以协助。

    十四、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的财产,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执行24小时内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涉及年纳税额在20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和县确定的重点企业,必须分别报地、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扣押非公企业的财产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品、半成品等,实行登记就地扣押。在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生效前公安机关不得将查封扣押的、冻结的财产挪用、交给他人使用、变卖或擅自没收处理,依法应当发还的,必须及时发还。

    十五、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检查外,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不得随意对非公企业进行检查。非公企业的检查应当采取集中统一进行一次性综合检查,综合检查须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将相应的检查文件或证件。

    十六、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政,杜绝对企业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方面的行为。严格执法,对新受理经济案件的定性、处理和采取各种措施实行集体讨论通过制度,特别对公司、企业的财产冻结等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十七、在我县投资办企业的境外边民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办理1年有效的《云南边境地区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同时办理1年多次出入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

    十八、继续充许我县所有全日制中小学校向境外招生;并由过去境外人员定期到公安机关缴验证改变为定期上门为常住境外人员办理验证、延期手续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十九、在我县非公企业工作的外省籍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可向所在地或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审批签发3个月、1年、3年多次商务签注。

    二十、出国(境)申请的受理、审批、制证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对赴国(境)外签订合同、招投标、检验、监装设备或物资等紧急商务活动和出国(境)奔丧、探视危重病人等急事的,实行申请预约申请,传真申领申请表,随到随办。

    对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领取出国(境)证件的,经受理民警确认,可在申请时办理委托代领手续公安机关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送证照上门或特快证照服务。

    二十一、非公企业聘雇的外国籍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1至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和相同期限的“Z”字(任职)多次返回签证。非公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外国籍人员及企业聘雇的外国籍负责人和高级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签证。

    二十二、对一般的交通违章处理在1个小时内办结,对按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一律实施当场处罚轻微违章(单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的机动车驾驶员或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造成行驶路线的外地过境车辆,原则上以教育为主,不实施处罚;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的一般交通事故,《云南省道路交通快速处理办法》快速处理,当天能结案的当天办结,当天不能办结的,在受理案件后期48小时内办结。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轻微事故在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

    二十三、经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同意,非公企业可在其自有车辆身上喷涂公益广告、本企业合法广告和企业标识。

    二十四、外地籍非公企业人员在我县申请学习机动车驾驶的,给予先行办理学习手续,相关查询手续由公安机关车辆驾驶管理部门事后完善。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学习机动车驾驶的,集中培训等限制条件,充许采取计时培训和无终止考试。

    二十五、对涉及非公企业负责人、高级技术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下的,一律不暂扣机动车辆;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依法需要检验鉴定车辆的,必须在现场后48小时内检验完毕并放行车辆。交通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凡有经济赔偿能力或肇事车辆已投保除需要检验鉴定外,一律不暂扣机动车。

    对运输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物品的违章车辆,能当场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记录后放行,事后处理。

    二十六、非公企业申请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等业务,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或下达不予审批通知。

    二十七、我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与非公企业联系制度,帮助其建立健全保卫组织,组织其参与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我县公安机关政工、纪检、法制、督察等内部监督部门负责对全县公安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部门、各警种及其民警阻碍非公经济发展,侵犯非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员工和家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服务非公经济发展义务的行为,纪检、督察等部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负责将查处情况向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投诉、举报电话:0883-2122613或110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公有制企业参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临沧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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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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