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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县工商局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外来投资实施办法
临县工商发[2003]10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和地委、行署及省、地工商局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推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经营范围的限制。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放开让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教育、卫生、医疗、体育、环保、中介服务等产业的经营和开发;私营企业分支机构凭有关资质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可以申请经营其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未核定的经营项目,同时可在隶属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该经营项目,并用括号缀以“限某某分支机构经营”的字样。

    2、放宽前置审批的限制。除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定外,地方性法规、政府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置审批,均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没有明确规定是登记前置的,除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生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业外,均作为登记后置,并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后用括号缀以“以上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按审批的项目和时限开展经营”字样。

    对不需要政府出资、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无须进行投资审批,即可审核登记。

    3、放宽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的限制。设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法定最低限额的(从事生产、批发业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业10万元人民币),充许在三年内分期注入,注入资本的方式,期限由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前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应为货币出资),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实缴注册资本。分期注入的注册资本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4、放宽无形资产出资方式和比例的限制。经有资质的中介组织评估,充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

    5、放宽组建企业集团的限制。组建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并拥有3个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即可进行登记。

    6、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限制,经县工商局核准,县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的名称可直冠“临沧”,需直冠“临沧地区”或“云南”的,在承诺时限内上报地局或省局核准。核定非公有制企业名称,除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的以外,应尽可能体现企业意愿。

    非公企业设立连锁店,其名称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使用总部名称字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及连锁门店的名称,也可以标明“连锁”字样。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经改制企业申请,可沿用原企业名称(原名称中含“有限”、“有限责任”和“公司”的除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保留原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经营特点。

    7、放宽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限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采取联合、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可以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采取购买、兼并、股份合作等方面参与改制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时,原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可实行登记后置;改制后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原企业注册资本的,只收取变更登记费;改制企业的登记手续,不受分级登记管理权限的限制,原则上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8、放宽登记管理的限制。对边远乡镇从事个体经营,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工商所(分局)即时发放《临时营业执照》,边经营边办理《营业执照》。

    9、放宽对外投资总额的限制。非公企业对外投资,投资额可以不受净资产50%的限制。

    10、放宽招商引资资格的限制。涉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在合资合作企业存续期间不开业或者不发生经营活动的充许主体资格继续保留,并准予通过年检。

    二、简化登记程序

    11、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即可办理登记;边远乡镇及时办理《营业执照》有困难的,由基层工商所(分局)当即向申请人发放《临时营业执照》,待颁发《营业执照》后收回《临时营业执照》,涉及办理前置审批的,一律由当地工商所(分局)协助办理。

    12、简化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实行登记注册“一审一核”制,将受理和审查合并为一个程序;私营企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由章程自行规定,不受租房协议期限限制,对分支机构不再核定营业期限。

    13、简化有关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私营企业,只填写国家工商局统一的申请表格;股东、合伙人与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不发生变化,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再提交“资金拨付使用证明”和“会计证复印件”;提交验资报告时,可不再提交其它相关附件。

    三、实行服务承诺

    在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登记机关在承诺的时期内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工作。

    14、名称预先核准:冠以本级行政区划的,1(法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即时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直接冠以上一级行政区划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并告知申请人。

    15、企业登记:私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3(法定30个)个工作日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16、个体工商户登记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通知书》。

    17、企业、个体工商户换照、补照,1个工作日内完成。

    18、企业年度检验、个体工商户验照、私营企业年检由工商部门上门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实地查验即时完成。

    四、改革监管方式

    19、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实行“网上审批”,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进行直接受理,远程拨号上网审批,终端打印,及时发照,方便乡下业主登记,降低准入登记成本费用。

    20、对非公有经济实行“首犯不罚”原则(制售假冒伪劣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除外),对有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实行行政建议制度和行政告诫制度,即对第一次有过错的非公业主以善意劝导的方式,方面向当事人提出与工商执法职能相关的建议和意见,以促使其整改和规范,切实做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工作;对仍未改正或重犯的实行行政告诫,促其改正。

    21、对县内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上门年检和验照,登记机关上门年检应提前1至2天与企业预约,由工作人员上门指导其填写年检报告书,审查各种应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备,审查合格的即可通过,审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企业未能通过的原因和应完备的有关材料,并对其进行第二次上门年检。

    22、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信誉较高、生产经营情况良好的私营企业,依据《临沧县工商局企业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连续二年认定为A类企业的,可申请免检,经县登记机关批准并审核年检报告书后,即可通过年检。

    23、深化政务公开,对登记注册实行“五公开”,即:公开窗口工作人员职责身份、公开登记注册前置审批条件、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公开注册程序、公开注册承诺时限,做到登记注册工作“阳光作业”,在注册窗口和便民服务室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咨询做到“一品清”,对个体工商户的核费情况实行公示,对其核收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

    24、规范企业检查,建立企业回访制度,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对新登记私营企业在登记注册3个月内进行回访,并且每年应回访一次,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企业的检查和回访必须提前预约,不预约不得检查或回访,对挂牌保护企业的检查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减免有关费用

    25、企业因开展业务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即可,不必到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

    26、降低非公企业准入注册登记费用,对非公企业登记注册费进行优惠,本地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外地企业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登记注册费减半计收。

    27、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2005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登记费、个体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28、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注册费(工本费除外),对经营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9、对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开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经批准可减、免个体管理费。

    30、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工商机关将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执照,免收登记注册费(执照工本费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31、对普遍高校应届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六、保障合法权益

    32、严禁乱收费。工商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上路设卡收费、代收代扣或借年检之机搭车收费。

    33、严禁乱罚款。各级工商机关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收。

    34、严禁乱摊派。各级工商部门及其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销有关费用、集资摊派和强行订阅报刊。

    35、严禁乱检查。凡对私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与企业预约和地、县局领导审批许可制,对挂牌保护和地、县列入重点扶持的企业实施检查,必须征得地、县监察部门的同意,对同一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

    36、充分发挥个私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作用,切实为会员排优解难,理清发展思维,听取会员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会员呼声。

    37、支持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开辟“绿色通道”,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残疾人设立专门登记注册服务窗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发照。

    七、严格责任追究

    38、县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办法的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39、直接责任人每超过时限办理注册登记的一次扣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内3次以上超过时限办理注册登记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档次。

    40、登记注册工作人员顶着、拖着不办和有“吃、拿、卡、要”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41、上门年检服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不得参加服务对象兴办的各种庆典活动,不得接受服务对象馈赠的钱物,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2、有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直接责任人扣发一月基本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

    43、在鼓励、支持全县非公经济发展过程中,如有违反《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之一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4、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临沧县工商局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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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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